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主要归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说,对于不属于国务院审批范围的土地征收,即征收的土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面积不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类型土地面积不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在批准过程中,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并将批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以便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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