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辩护词-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侵权纠纷

关于“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的辩护词,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为你整理的一份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被告人涉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我作为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罪名的认定不持异议

我对于被告人被指控犯有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这一罪名本身不持异议。但我认为,在量刑和情节认定上,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实际行为。

二、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 数量与种类的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收购的野生动物数量、种类是否达到该标准,需严格依据证据进行认定。

  2. 活体与死体的区分:若被告人收购的是野生动物尸体,而非活体,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未遂:若被告人在收购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构成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到案后,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表现出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可能有家庭负担,如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需要照顾。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社会责任,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在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中,虽触犯了法律,但具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林珠

(注:以上辩护词仅为示例,具体辩护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