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公司行贿”的法条,主要涉及到的是我国刑法中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
一、法条原文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贿对象: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本罪的行贿对象。
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三、数额标准
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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