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无罪的案件,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不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无罪案例及其分析:
一. 案情概述
- 案例:(2019)粤14刑终77号
- 事实:上诉人何庆炎因民事纠纷将他人汽车锁住,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置。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之子)在准备驾车外出时遇到民警,因未及时下车配合调查而与民警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何庆炎返回现场后,见民警正在对何中华采取强制措施,便拉扯警察,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中华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何庆炎未见损伤。
二. 无罪分析
行为性质:
- 何中华并非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车上表示会叫其父亲开锁,后因未及时下车配合警察调查而与警察发生争执。其谩骂民警和肢体冲突的行为,虽不妥,但属于本能的防护行为,并未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何庆炎作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返回现场后见儿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便拉扯警察,目的是劝架和解决问题。其行为虽有不妥,但同样未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后果严重性:
- 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中华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何庆炎未见损伤。这表明,虽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后果并不严重。
法律判断:
- 根据上述分析,何中华和何庆炎的行为均不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 法院判决
- 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无罪。
综上所述,在妨害公务罪无罪的案件中,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本案中,何中华和何庆炎的行为均不满足这些条件,因此被判决无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