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书记指使村民夫妻提共名字银行卡骗取社会服务资金转给自己是贪污吗-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支部书记指使村民夫妻提供名字银行卡骗取社会服务资金转给自己的行为,如果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则属于贪污。

一.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支部书记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2. 客观要件: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支部书记指使村民夫妻提供名字银行卡,骗取社会服务资金转给自己,如果这一行为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且社会服务资金属于公共财物,那么该行为就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支部书记指使村民夫妻提供名字银行卡骗取社会服务资金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那么其主观上就具有贪污的故意。

二. 结合案情分析

  • 支部书记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如果支部书记利用这一身份,指使村民夫妻提供名字银行卡,通过骗取的方式将社会服务资金转给自己,且这一资金属于公共财物,那么其行为就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 同时,如果支部书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如果支部书记指使村民夫妻提供名字银行卡骗取社会服务资金转给自己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属于贪污。我建议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