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督权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监督主体和社会行政监督主体。
一. 国家行政监督主体
国家行政监督的主体涵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
-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和修改行政法律、法规,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监督。
-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 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二. 社会行政监督主体
社会行政监督的主体则包括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
- 政党组织:通过其组织体系和影响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 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参与听证会、提出监督建议、进行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和评价。
-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评论,提高公众对行政监督的认识,促进公众参与行政监督。
综上所述,我国监督权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和审计等机构,也包括社会层面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和新闻媒体等力量,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