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签收传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时,诉讼文书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里的“同住成年家属”在一般解释下,是包括直系亲属的,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签收行为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直系亲属必须明确承认可以与被送达人取得联系;其次,直系亲属需要承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法律文书转达给被送达人。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采用该送达方式,并且这一过程需要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
此外,如果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那么传票也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但如果没有指定代收人,而是由其他非直系亲属或无关人员代收,那么这种代收行为可能不会被法律认可,除非受送达人事后对此进行了追认。
总的来说,直系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签收传票的,但最好还是由受送达人本人亲自签收,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如果确实无法亲自签收,也应该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代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