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费条例》并不存在,您提到的可能是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误解。在我国,关于物业费的主要法律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中。
一. 物业费的相关规定
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催缴与诉讼: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未出售或未交付物业的费用:同样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总结与建议
我建议您查阅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咨询当地的物业服务机构,以了解具体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和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