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三 十七 十八条规定-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房产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统筹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职权:……(三)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此条款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其中包括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等。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

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按期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此条款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义务,即需要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

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成员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

此条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以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义务以及成员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与运营的重要法律基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