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不应随意发给别人看,它应当仅向中标人发出。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条款明确规定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对象,即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 中标通知书是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发出的文件,它标志着招标活动的结束和合同签订的开始。因此,其发放具有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未中标人的知情权:
- 虽然中标通知书不发给未中标人,但法律法规并未剥夺未中标人的知情权。根据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未中标人可以通过查看中标公告来知晓中标结果。
特殊情况下的通知:
- 法律法规对需要单独通知未中标人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例如,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这些通知并不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发出,而是可以通过书面或非书面形式进行。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是专门向中标人发出的法律文件,不应随意发给别人看。未中标人可以通过公告等合法途径了解中标结果。如果你在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或查看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