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对管理人审定债权的金额不符 15日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案由-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公司事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金额有异议,并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诉讼,那么案由应当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分析说明: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时的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
  2. 案由确定:

    • 当债权人因对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金额不符而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目的是为了确认其债权的存在及具体数额,因此案由应定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 起诉期限的性质:

    • 需要注意的是,15日的起诉期限是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旨在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它并非就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等实体问题请求法律保护的时效规定,因此超过该期限并不直接导致债权人丧失起诉权利或实体权利。
  4. 诉讼主体:

    • 在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时,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负责债权审核等事务的机构,但其并非债权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不应成为诉讼的被告。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对管理人审定债权的金额不符时,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