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案例-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合同纠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案例包括多起企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案情分析及具体案例:

一.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广告中使用过于绝对化的语言,误导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竞争。使用这些绝对化用语往往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该商品或服务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而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二. 具体案例

  1. 泉州苗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案情:泉州苗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发布祛痘膏产品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治疗皮肤病功效等内容。此外,该公司在其公司网站还发布了含有“共青团中央少年儿童研究所授予:战略合作单位”牌匾照片,并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进行宣传,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违规点:该公司广告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如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皮肤病功效(虽未直接提及“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但属于虚假宣传,间接违反第九条精神),以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 处罚: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和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2. 福建达邦蛋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案情:福建达邦蛋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产品包装袋上发布含有“最好最棒的产品”、“最好最棒的蛋白”、“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 违规点: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了“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
    • 处罚: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
  3. 卫浴公司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案

    • 案情:某卫浴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粘贴和摆放的宣传海报上,印有“中国第一 世界第三”字样。
    • 违规点:直接使用了“国家级”的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
    • 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三. 总结与建议

以上案例均表明,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违法的,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相关主体在发布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我的建议:企业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应仔细审查广告内容,确保不含有违反《广告法》的条款,特别是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