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自愿原则的相关法条为第五条。具体内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并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是民法中自愿原则的法律基础,保障了民事主体的自主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