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监察法规定监委有几种调查方式-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新修订的《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可采取多种调查方式。这些调查方式具体包括:

  1. 谈话:这是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调查方式,通过言词交谈了解情况和获取信息,通常用于初步了解案件线索或向相关人员核实情况、获取证言。

  2. 讯问: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严厉调查措施,带有强制性,用于有足够证据表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其解释和交代问题。

  3. 询问:向证人、知情人等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4. 留置:较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需经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5. 搜查: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场所、物品进行强制性的搜索检查,以发现和获取与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证据。

  6. 调取、查封、扣押:为获取和保全证据,对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财物等进行调取、封存和扣押,其中查封通常针对不动产,扣押则针对动产。

  7. 勘验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实地查看、检验,以发现和固定证据。

  8. 鉴定:借助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技术能力,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如财务账目审计、笔迹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9. 技术调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调查,具有保密性和专业性,通常用于重大、复杂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10. 通缉:对在逃的被调查人进行追捕,以防止其逃避监察机关的调查。

  11. 限制出境:为防止被调查人逃往境外逃避调查和法律制裁而采取的限制离开国境的措施。

以上就是新修订的《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调查方式。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