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水的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
- 文书标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编号:如“依水责停[2024]001号”,表明这是依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发出的第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当事人信息:明确写出非法取水行为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如“依兰县昊亭森水上餐厅(经营者:付春林)”。
- 违法行为描述:详细描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如“经查你(你单位)在松花江流域依兰县防洪纪念塔北100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二. 法律依据
- 引用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具体条款,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责令停止的法律依据: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 当事人的权利
- 陈述和申辩权: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如3日内)到指定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起3日内,到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落款和日期
- 发出通知的机关:写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机关名称,如“依兰县农业农村局”。
- 日期:写明发出通知书的日期,如“2024年10月28日”。
例如,一份责令停止非法取水行为的通知书可能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依水责停[2024]001号
依兰县昊亭森水上餐厅(经营者:付春林):
经查你(你单位)在松花江流域依兰县防洪纪念塔北100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坐标:经126.5525纬46.3347)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起3日内,到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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