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公告前不告知当事人是不合规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也间接说明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确保当事人知晓相关事宜,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
二. 法理分析
三. 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行政决定公告前不告知当事人是不合规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也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我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务必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