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有被害人吗-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妨害公务罪中确实存在“被害人”,但这些“被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受害者,而是指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因此受到犯罪行为阻碍和干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

  1.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所代表的国家执法权力和公共管理秩序。同时,该罪也涉及到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的人身权利,这里的“人身权利”受侵害,是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的阻碍和干扰。
  2.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人员。犯罪行为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阻碍了这些人员执行公务的正常秩序和进程,其本质是对国家管理秩序和执法权威的破坏。
  • 例如,当甲在交警乙依法对违章车辆进行检查执法时,暴力袭击乙,阻碍其执法,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此情况下,乙作为执行公务的交警,并非像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中的直接被害人,而是代表了国家执法权力和公共管理秩序的执行者。
  1. 虽然妨害公务罪主要关注的是对国家管理秩序的破坏,但当执行公务的人员因执行职务而遭受人身伤害时,这部分伤害虽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等问题,在刑事层面上,依然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视为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均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中的“被害人”是特指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因此受到犯罪行为阻碍和干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他们代表了国家执法权力和公共管理秩序的执行者,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