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非其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损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一. 行为解释
- 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本质上是一种滥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其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不属于其管理、经手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这种行为与贪污行为有所区别。贪污行为通常涉及行为人对其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而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则不涉及这一层面。
二. 法律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这一表现形式。
三. 实例说明
- 以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查办的一起违纪案件为例:时任三亚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在协助某银行追回不良贷款过程中,提出让银行出资购买一辆越野车供派出所使用。杨某在调离派出所后,并未将车辆返还银行,反而将其过户至亲属名下并继续占有。这一行为就是典型的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因为车辆并非杨某原本经管的财物,但他却利用职权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是一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它损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这种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