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做限拆决定的情况下,不可以作出催告书。以下是详细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法定期限”通常指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的复议期限(60日)和起诉期限(6个月)。只有当相对较长的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行拆除时,行政机关才有权进一步作出书面催告,开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必须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进行,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的目的是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行政机关在未经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催告书,那么这一行为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没做限拆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催告书。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综上所述,没做限拆决定的情况下,不可以作出催告书,这是由《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