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承包地合法转让时,约定“永久”转让是视为超出二轮承包期限的,该约定将被视为不明确,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转让,且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如下:
一. “永久”转让的约定
- 承包人转让承包的农村土地时,若约定为“永久”转让,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因为它忽略了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 转让期限的限制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即使转让合同中约定了“永久”转让,该约定也会被视为超出了二轮承包期限,因此是无效的。双方应当基于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来约定转让期限。
三. 不定期转让与合同解除权
- 若双方无法就转让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则视为不定期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转让合同,但应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限。
综上所述,农村家庭承包地合法转让时,不能约定“永久”转让,因为这样的约定超出了二轮承包期限,将被视为不明确。双方应基于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来约定转让期限,或者约定为不定期转让,并保留合同解除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