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拍卖中,发票应由出卖方开具,并由出卖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发票开具责任
- 依据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司法拍卖中,出卖方作为收款方,有义务向买受方开具发票。
- 实际操作:在司法拍卖的通常操作中,出卖方往往因各种原因不配合开发票。但依据上述法规,出卖方仍应承担开具发票的责任。
二. 税费缴纳责任
- 依据法规:税费的缴纳应遵循相关税法规定,通常由出卖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转让税费。如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 实际操作:若出卖方无法联系或拒不缴纳税费,买受方可能会面临代垫税费的情况。但根据税局的做法,应尽可能由出卖方自行缴纳税费。
三. 特殊情况处理
- 无法取得发票的处理:若出卖方已无法联系,买受方确实无法拿到发票,此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必备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如法院拍卖文件、税局通知等)、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综上所述,在司法拍卖中,发票应由出卖方开具,并由其缴纳相关税费。若出卖方无法联系或拒不履行义务,买受方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特殊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