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使用到没有商标性使用 撤三-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知识产权

商标即使有使用,但若非商标性使用,仍可能面临“撤三”风险。

一. 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的区别

  1. 商标性使用: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种使用能够体现商标的核心功能,即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 非商标性使用:则是指虽然使用了商标,但并非出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而是作为其他用途,如装饰、说明或描述等。这种使用不能体现商标的核心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二. “撤三”风险分析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使用”必须是指商标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 因此,即使商标在某种形式上被使用了,但如果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那么商标仍然可能因连续三年未进行商标性使用而被撤销。

三. 应对策略

  1. 加强商标性使用:企业应确保在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以体现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 保留使用证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商标性使用的材料,如销售合同、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资料等。这些证据在应对“撤三”申请时至关重要。

  3. 主动监测与应对:企业应利用专业的商标监测工具,及时掌握商标的使用动态以及是否存在被他人申请“撤三”的情况。一旦发现有“撤三”申请的迹象,应迅速采取措施,补充完善使用证据或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商标即使有使用,但若非商标性使用,仍可能面临“撤三”风险。因此,企业应重视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并采取相应的策略来应对潜在的“撤三”申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