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缴纳出资未到期可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的例外情形是同时具备嘛-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公司事务

股东缴纳出资未到期可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例外情形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满足其中任一特定情形,即可考虑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例外情形的独立性

  1.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这一情形是独立的,只要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如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且未主动申请破产,债权人即可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 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此情形也是独立的,只要公司在对外负债后,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法律依据与实例说明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允许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说明: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但并未申请破产,此时甲公司的股东即使出资未到期,也可能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另外,如果乙公司在欠付丙公司货款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了股东的出资期限,丙公司同样有权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总结

综上所述,股东缴纳出资未到期可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例外情形是独立的,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情形,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