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其目的在于快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并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调解作为行政复议中的一种灵活解决方式,有助于达成这一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适用调解:
对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复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进行调解。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对罚款数额有一定的裁量权,复议机关可以就罚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在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中,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调解。比如,因政府征收而产生的补偿标准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复议过程中就补偿的具体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产生约束力。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则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解决行政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期间的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但其适用范围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仅在特定情形下方可适用。如果你有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