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等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行政纠纷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下是对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核心前提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它适用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司法人员。

二、司法人员行为准则

  1.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2. 保密义务:司法人员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3. 禁止行为: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司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4. 离任限制: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监督与纪律处分

  1. 举报受理:对反映或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2. 纪律处分: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将依照相关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廉政档案与考核: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相关定义

  • 司法人员: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本《规定》为司法人员设定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如有任何关于本《规定》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