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解释-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侵权纠纷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未附有检疫证明从事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具体解释如下:

一. 适用对象与违法行为

  1. 适用对象:包括依法应当检疫而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进行屠宰、经营和运输的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进行经营和运输的违法行为人;以及违法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的所有人。同时,启运时的动物、动物产品卖主也适用此条款。
  2. 违法行为:
     - 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
     -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
     - 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
     -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
     - 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二. 责任追究主体与处罚内容

  1. 责任追究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 处罚内容:
     - 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如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承运者)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货主,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 货值金额与运输费用的计算

  • 货值金额:原则上按照违法行为人的合同或者口头报价计算。如果报价明显过低或过高的,以违法行为发现地当地当时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计算。
  • 运输费用:原则上以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合同或者口头报价计算。如果报价明显过低或者不好认定的,以国家交通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运费计算。

四. 补检与不合格处理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我建议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