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罪名-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经济纠纷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管理活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类犯罪涵盖多个具体罪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其法条规定:

  1.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6.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外,还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逃汇骗购外汇数额较大、洗钱等行为,也均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体罪名,并会受到相应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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