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在2007年11月6日开始施行的。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了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其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这一调整后的新罪名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罪名的具体构成、认定条件或相关法律后果,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