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不包括滞纳金。
在逃税罪的认定中,滞纳金不被计入逃税的税额。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滞纳金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款项,具有补偿和惩戒的性质,不属于税款本身,在界定逃税罪的犯罪数额时,不应将滞纳金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定义也指出,该罪行涉及的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这里的“应纳税额”仅指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二、司法实践考量
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逃税罪的核心在于评价纳税人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滞纳金排除在逃税数额之外,能更精准地衡量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危害程度,避免过度加重纳税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滞纳金的征收属于行政机关对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而逃税罪则是纳税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滞纳金与逃税数额分开考虑,有助于清晰划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
综上所述,逃税罪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不包括滞纳金,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考量的明确结论。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