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81原文-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原文是:“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于本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中止审理的情形

  1. 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无法正常参与审判活动,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这也会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同样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 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任何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原因。

二、中止审理后的处理

  1. 恢复审理:当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
  2. 审理期限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这意味着,虽然案件在中止审理期间暂停了审理,但这段时间并不会被计入案件的总体审理期限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如果你对此条或有其他法律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