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主要包括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以及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来说:

  1. 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如果相关主体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么该主体将不得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这是因为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最近36个月内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如果相关主体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该主体同样将不得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长效制约,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 例如,某上市公司的董事因在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根据这一规定,该董事在调查期间以及随后的36个月内,都将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形,旨在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