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和羁束力。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分析:
一. 既判力
- 定义: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该判决对请求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就成为规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或抵触之裁判。
- 意义:既判力是判决在实体上对于案件的确定性,它要求后诉法院必须尊重先诉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不得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决。这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 羁束力
- 定义:羁束力又称“拘束力”,是指判决一旦确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法院自身和当事人所产生的强制性通用力。对于法院而言,非因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必须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 表现:羁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必须履行自己作出的判决,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二是当事人必须接受判决的约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羁束力是判决效力的重要体现,它们共同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