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一. 分析说明
法规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解读法规:此条款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处理方式。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若未当场书面告知,则法律上视为已经受理。
二. 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确实视为受理。这是法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保护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