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罪与洗钱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主体和主观故意的不同。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分析:
一. 行为主体的不同
洗钱罪:洗钱罪的行为主体通常指上游犯罪行为人之外的人,即“他洗钱”。这些人并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但协助上游犯罪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自洗钱罪:自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则是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即“自洗钱”。这些人在实施上游犯罪后,又亲自对自己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二. 主观故意的不同
洗钱罪:对于“他洗钱”来说,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来源于上游的七类犯罪。这里的“明知”,并不需要其明知上游犯罪的性质,而是需要其明知系上游七类犯罪事实。
自洗钱罪:在“自洗钱”的情形下,因为行为人就是上游犯罪的“本犯”,是上游犯罪的亲历者,所以对其主观明知就不需要再证明其“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来源于上游七类性质的犯罪。这是“自洗钱”在主观故意认定上相对于“他洗钱”具有扩张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自洗钱罪与洗钱罪在行为主体和主观故意上存在明显区别。自洗钱罪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所得进行清洗的行为,而洗钱罪则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之外的人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同时,在主观故意方面,自洗钱罪的行为人因其亲历上游犯罪,无需再证明其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