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赠行为算折扣。具体分析如下:
一. 买赠行为的性质
- 不属于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在买赠行为中,赠送是伴随购买行为发生的,并非无偿赠送,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
- 属于商业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表明买赠行为被视为一种商业折扣。
二. 买赠行为的税务处理
- 增值税处理:买赠行为在增值税上被视为折扣销售,其价款需按实际收款金额和销售数量确定,并据此计算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买赠行为同样被视为折扣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而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企业开展买三赠一促销活动,客户购买三件商品即可获赠一件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赠送的商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伴随购买行为发生的,因此被视为商业折扣的一部分。企业应按实际收款金额和销售数量确定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买赠行为算折扣,而非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上,应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