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管辖制度,它们在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上具有显著的区别。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此外,涉外案件中的某些合同纠纷,如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等,也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区别
综上所述,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管辖法院以及变更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