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结算工程款可以享受《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民法典》第807条的解读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用房屋结算工程款是否适用该条
三. 结论
综上所述,用房屋结算工程款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未按时以房屋结算工程款,承包人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用房屋结算工程款的情况,承包人应确保与发包人签订明确的协议,并约定好相关的支付细节和违约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