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不经过当事人是不能算数的。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结论: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能获得的补偿金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意味着,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经过被拆迁人的同意,如果征收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那么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更不能依据该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因此,如果拆迁评估没有经过当事人,即被拆迁人的同意和参与,那么这一评估是不能作为补偿依据的。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评估。
总之,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遇到拆迁评估不经过当事人的情况,被拆迁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