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也称为一般人格权。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是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二.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
- 权利客体: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已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是具体的、具有相对明确概念指称的人格利益;而一般人格权则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格权益的统称,在确定个案具体应用情形之前,此类人格利益是抽象的、被概括指称的。
- 权利行使:具体人格权的权能较为全面且确定,各种具体人格权在司法实践和学理总结的过程中沉淀出了相对确定的权利行使方式;而一般人格权在个案适用前处于抽象状态,其权利行使方式被类型化的程度较具体人格权低。
三.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 一般人格权具有创造功能(创造新的人格权)、解释功能(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补充功能(保护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人格利益)。其中,最重要的功能是补充功能,即在具体的人格权之外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当这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的隐私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而该隐私信息并未被明确列举为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此时,该人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来主张其隐私利益受到侵害,并要求获得法律保护。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时,应充分注意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一般人格权在保护自然人其他人格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