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却在验收单上签字合格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法行为及处罚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 对此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能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还将予以没收。
二. 违法行为情形及对应处罚
- 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我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