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合同纠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法条原文及解释

  • 法条原文: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解释: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受纳范围,即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若违反此规定,将受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某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受纳了工业垃圾。这一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因此,该储运消纳场将面临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并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我的观点

  • 我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界定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受纳范围,防止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从而保护了环境,维护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了规定的执行效果。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