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可以作为管辖权吗-陈子彬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担保人不能仅因是接收货币一方就确定其所在地为管辖权地。具体分析如下:

一. 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1. 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2.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这一规定需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的约定来理解。

二. 担保人在债权转让中的地位

  1. 原基础合同的履行:在债权转让前,原基础合同(如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一方为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债权转让后,虽然担保人可能因代偿行为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这并不改变原基础合同的履行地和管辖约定。
  2.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后的管辖仍应依据原基础合同来确定。

三. 担保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特殊情况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担保人代偿后直接与原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和管辖法院,那么此时担保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能成为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地。但这种情况需要明确的约定和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担保人不能仅凭其是接收货币一方就主张其所在地为管辖权地。在确定管辖权时,应首先考虑原基础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以及债权转让时的相关约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