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因没有拉拢人赌博也没有获利就直接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在犯罪中的角色、是否获利等。
首先,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看,开设赌场通常涉及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活动等多个环节。如果某人只是参与了其中的某个环节,而没有全面参与赌场的开设和运营,那么其可能只是从犯或者帮助犯,而非主犯。
其次,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角色来看,主犯通常是指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如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等。如果某人并没有起到这样的角色,而只是被雇佣或者被动参与,那么其也不太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最后,是否获利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罪责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没有获利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责较轻。如果行为人以其他方式(如提供场地、设备等)参与了赌场的开设和运营,即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对于没有拉拢人赌博也没有获利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在犯罪中的角色以及是否获利等多个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面临这样的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