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主要由农村审计机构依法采取多种处理措施。具体来说:
一. 处理措施
根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农村审计机构可以区别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
-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农村集体资产;
-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其他处理措施。
二. 责任事项
在处罚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需履行以下责任:
-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确保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若符合听证规定,还需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听证责任:对符合听证规定的案件,举行听证会,并形成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书。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三. 法律依据
上述责任事项的履行,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资格及回避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调查结果审查及决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听证权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及送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及逾期不履行处罚措施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违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农村审计机构将依法采取多种处理措施,并确保整个处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