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勤勉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有相关规定。
一. 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挪用公司资金;
-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并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利益为重,忠诚于公司,并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我建议公司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