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代理词原告-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房产纠纷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代理词,我将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阐述,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一、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借名购房协议书》的直接证明:

    •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详细说明了购房款项的支付方式及实际出资人为原告。
    • 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确认协议书上被告签名的真实性,进一步印证了协议的有效性。
  2. 购房款项的支付证据:

    • 原告提供了支付购房定金、首付款、杂费及银行按揭月供款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发票及银行流水等凭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是实际出资人。
    • 相比之下,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其支付购房款项的证据,且对款项支出的描述模糊不清。
  3. 原告购房能力的证明:

    • 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工资收入证明及工作证明等,均表明原告在购房前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
    • 而被告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考勤记录等则显示,在案涉房屋购买前,被告的经济状况根本无力购房。
  4. 贷款银行的信息资料确认:

    • 案涉房屋贷款方农业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及地址等均为原告的信息,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是以被告名义购房的事实。
  5. 购房资料的签名情况:

    • 绝大部分购房资料上的签名均为原告代被告所签,这一事实在庭审中也得到了被告的确认,进一步印证了原告是实际购房人的身份。

二、被告无权主张案涉房屋的任何权益

  1. 根据《借名购房协议书》的约定:

    • 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原告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物品均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主张。
  2. 本案系确认所有权纠纷:

    • 被告并未向法院提出对装修、家具家电等价值的反诉请求,因此法院无须对这部分价值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案涉房屋应确认所有权至原告名下。被告无权主张案涉房屋的任何权益。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