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父母死亡后儿女城市户口土地承包转让别人行不”的问题,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您提供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个人。这意味着,尽管承包经营合同上可能由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签字,但承包的主体仍然是农户整体,而非签字人个人。
当家庭中的某一成员去世后,由于承包的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因此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仍享有权益。这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家庭农户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终止,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是为了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而设定的规定。
对于您提到的儿女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情况,如果他们的户口已经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们通常不再享有原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去世,且其他家庭成员也已经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比如因为户口迁出或其他原因),那么该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但是,这种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比如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且受让方必须是具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农户等。同时,转让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到原承包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所述,父母死亡后儿女如果已经是城市户口且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他们通常不再享有原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儿女仍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权益,那么他们可以考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无论如何,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