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多少条依据多少条”的问题,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梳理,以下是我的专业解答:
核心结论: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
具体分析:
违反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了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如果以生态修复为名,但实际上未取得采矿权而进行非法开采,那么这一行为就直接违反了该条款。根据该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同时还将处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七十一条:该条则针对的是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情况。如果以生态修复为名进行非法开采,而实际上并未按照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进行,或者根本未进行生态修复,那么这一行为也违反了该条款。根据该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还将处以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矿产资源法或相关领域有任何其他问题或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