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终结执行裁定时 须告知申请人 是那条法律规定的-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在执行终结时,需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并需送达申请执行人。

一.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二. 分析说明

  1. 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列举了六种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2. 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需送达申请执行人。这意味着,在执行终结时,法院必须依法制作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以正式告知其执行终结的决定。

三. 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终结时,法院需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