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两用物项限制出口,有可能构成走私罪,但并非一定构成走私罪。具体分析如下:
构成走私罪的情况:
-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涉两用物项稀有金属的,如果走私数量达到二十吨或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数量超过一百吨或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不构成走私罪的情况:
- 不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如果涉案货物最终不被认定在出口管制范围内,不适用许可证管理,则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 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出口人因海关及进出口方面法律知识不足而申报错误,没有意识到出口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通常只会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而不会构成走私。
- 未达到起刑点:走私属于数额犯,如果走私数量、金额未达到法定的起刑点(二十吨或二十万元),则只构成走私行为,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 因法规变化不再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如果出口时两用物项尚受管制,但后续法规变化导致该物项不再受管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可能不构成走私罪。
- 未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实质损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出口行为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但如果未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实质损害,也可能不构成走私犯罪。
综上所述,违反两用物项限制出口是否构成走私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